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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手机官方网站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和《bt365手机官方网站考试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本校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院学生参加其它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特别严重,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或严重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
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5.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给予作弊行为或严重作弊行为认定、行政处分或教学事故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学生(以下简称:违规考生)除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外,还应取消本科目成绩。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考试主管部门)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了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巡视)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报告单作为认定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并请违规人员(含违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立即离开考场,对违规人员用于违规行为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性质认定由监考教师、巡视人员或考试管理部门责成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认定人员)判定,教学管理部核准,其他人不得干涉,认定人员须向违规人员明示所记录的违规行为内容、性质认定的结果和认定依据,并要求违规人员在报告单及相关作弊材料上签字,如违规人员拒不签字,应请同一考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关考生证明这一情况,在报告单中予以说明并签字,并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认定人员签字生效。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在接到违规行为的报告单后进行核准,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通报,生成《河北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违规人员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违规人员。
第十七条    如违规人员对违规行为认定存在异议,在接到告知书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起书面复议或申诉,超过规定时间按按违规人员认可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接到学生的复议或申诉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违规人员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在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教学管理部指定相关人员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所有学生和在职员工,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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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和《bt365手机官方网站考试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本校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院学生参加其它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特别严重,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或严重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
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5.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教学事故认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给予作弊行为或严重作弊行为认定、行政处分或教学事故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学生(以下简称:违规考生)除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外,还应取消本科目成绩。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考试主管部门)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了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巡视)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报告单作为认定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并请违规人员(含违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立即离开考场,对违规人员用于违规行为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性质认定由监考教师、巡视人员或考试管理部门责成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认定人员)判定,教学管理部核准,其他人不得干涉,认定人员须向违规人员明示所记录的违规行为内容、性质认定的结果和认定依据,并要求违规人员在报告单及相关作弊材料上签字,如违规人员拒不签字,应请同一考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关考生证明这一情况,在报告单中予以说明并签字,并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认定人员签字生效。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在接到违规行为的报告单后进行核准,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通报,生成《河北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违规人员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违规人员。
第十七条    如违规人员对违规行为认定存在异议,在接到告知书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起书面复议或申诉,超过规定时间按按违规人员认可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接到学生的复议或申诉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违规人员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在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教学管理部指定相关人员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所有学生和在职员工,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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